荆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2017-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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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 则

  (一)为加强财务管理,充分发挥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结合局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二)局财务会计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后勤中心财务科(以下简称“财务科”)负责局机关及局属二级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三)本局经费采取局分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和权限分级审核相结合的审批制度。重大财务事项实行议事决策机制。由分管财务工作的副局长、分管业务科室的副局长、局内审人员、中心主任、分管业务科室的副主任、财务科及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

  (四)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及局属二级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二、预(决)算管理

  (一)预算管理。

  1.编制本局部门预算,严格遵循财政部门要求的时间节点、流程安排及各项规定标准,充分考虑局事业发展需求和预算年度收入的增减等因素,量入为出,量力而行,进行科学合理编制。

  2.收入预算。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定额标准、人事部门核定的人数、编制性质、经费结构、事业发展项目及本单位上缴财政专户的非税收入等因素进行编制。

  3.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基本支出预算编制应以保障本局正常运转为前提,包含人员经费、正常办公等基本性支出,既要贯彻勤俭节约原则,又要保障日常工作平稳有序开展。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应充分考虑本单位事业发展需求和规划,由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二级单位根据年度重点工作和年度工作计划,编制经常性项目资金需求计划,具体列明资金使用方向、范围、时间安排。确保项目预算“立项有依据,绩效有目标、计算有标准”。

  4.资产配置预算。本单位资产配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合理、厉行节约、节能环保、统一调配的原则。根据本单位履行的职能和事业发展需求编制预算年度内拟增加的设施、设备以及办公设备更新等资产配置预算。

  5.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是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和预算资金的安排计划,包括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金额、资金来源、采购目录、采购时限等内容。

  预算编制要做好相关科室之间的沟通,确保科室之间能及时掌握和有效运用预算编制信息。单位内部业务科室要根据本年度的工作计划把预算编制明细化,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

  预算编制基本程序:

  1.局业务科室提出下年度预算计划,征求分管副局长意见后--→报局办公室汇总--→报局内审人员复审--→报分管财务工作的副局长审核--→送财务科编制全局预算。

  2.各中心业务科室提出下年度预算计划,征求中心领导班子意见后--→报各中心办公室汇总--→报局内审人员复审--→报分管财务工作的副局长审核--→送财务科编制各中心预算。

  局系统预算编制完成后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同意后送市财政部门审批。

  3.市财政部门批复本单位当年预算后,财务科应及时对批复的预算项目按科室的职责和分工进行指标分解,并按照市财政部门要求在指定范围进行公开。

  (二)决算管理。

  部门决算是预算执行结果的全面反映,也是编制部门预算的重要依据。财务科要进一步规范预算执行和会计核算工作,认真做好年终收支清理、对账、清查、并做好账务处理工作,如实填报部门决算,并根据市财政部门的批复及要求做好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充分发挥部门决算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中的作用。

  三、收入管理

  (一)局系统各项收入应当及时上交财务科,属于国库收入的资金一律缴入市财政局指定的财政专户。严禁设立账外账。局属各单位所签订与收入业务相关的合同、协议必须及时交财务科、内审人员备案作为账务处理、财务监督的依据。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在帐外私存和私设小金库。

  (二)规范管理。局属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收支管理制度,对当日的收入款项应当日入库,不得坐支,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存、私分。

  (三)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财政票据、发票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各个环节均应履行规定的手续。财务科和业务科室要设票据专管员,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票据应当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得跳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废旧票据要做好登记存档,严禁任何科室和人员外购票据用于收取公款。任何人都不得违反票据管理规定,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

  四、支出管理

  (一)人员经费。

  人员经费主要由工资、津(补)贴、奖金等组成,财务科按月按规定发放。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干部职工因晋职晋级、职务调整等工资变动,财务科根据人事科提供的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审批表对相应变动人员的工资福利进行调整。若遇人员调动,人事科应及时提供干部调入(出)介绍信和增(减)编制审批表等资料提供财务科,由财务科编制人员工资变动表报市财政局以增(减)相应预算。

  (二)公用经费。

  局公用经费支出主要由办公费、邮电费、差旅费、招待费、维修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会议费支出等组成。财务科应根据市财政局核定的年度经费预算编制局年度基本经费支出分月计划,并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下严格按计划控制公用经费支出。其中招待费等“三公经费”全年支出额必须控制在市财政部门下达的控制范围内。

  (三)项目经费。

  1.各类项目经费,由财务科统一管理,专款专用。财务科应严格按照年初项目经费支出预算,根据各项目事务的轻重缓急规范列支项目经费。各相关业务科室应严格按照各项目预算的开支额度、范围、时间顺序等上报列支(有合同的按合同执行),一般不得超范围、超预算支出项目经费。

  2.大额费用开支须事先请示。单项工程以及其他项目(含基建工程新建、改扩建、修缮和设备的购置、安装、改造、维修等)在10,000元以上的,应先编制经费预算,经分管财务工作的副局长审核,报局长办公会讨论后实施。

  3.超出预算或无预算的,原则上不予支出、确需支出的报分管财务工作的副局长审核后,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及时向财政部门申请追加预算批准后实施。

  (四)费用开支及相关规定。

  1.费用开支申报程序。

  各项费用开支实行先申报后开支原则,具体如下:

  (1)局机关科室负责人提出开支申请—→报科室分管副局长初审—→报分管财务工作的副局长审批。

  (2)后勤中心、保障中心各科室负责人提出开支申请—→报各中心分管科室副主任初审—→报各中心主任审核—→报局分管财务工作的副局长审批。

  (3)后勤中心、保障中心承担的应急性维修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由相关科室负责人第一时间向后勤中心、保障中心主任报告同意后实施抢修。事后及时报局分管财务工作的副局长,并补齐申报审批手续。

  2.费用支出的审批程序。

  (1)局机关科室报销人(经办人)填写报销单—→科室负责人初审—→科室分管副局长复审—→财务科负责人审核—→分管财务工作的副局长审批—→出纳员复核后付款。

  (2)后勤中心、保障中心报销人(经办人)填写报销单—→科室负责人初审—→各中心分管科室副主任复审—→各中心主任审核—→财务科负责人审核—→分管财务工作的副局长审批同意—→出纳员复核后付款。

  经办人要如实填写《发票报销封面凭单》,写明开支事由、金额、单据张数并附开支审批件等,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应附采购计划书,确认函、合同等。报销凭证必须真实、合法,原始凭证的日期、品种、单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单位印章必须齐全,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对不符合要求的原始凭证财务人员拒绝报销。

  3.费用审批权限。

  局机关及局属两个中心:①单次费用开支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工作的副局长负责审批;②开支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报请局长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由分管财务工作的副局长签批。

  4.费用报销方式。

  费用报销原则上实行公务卡结算与转账结算相结合方式。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现金结报的,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现金使用情况说明表,并报分管财务工作的副局长审批。

  本局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办理公务卡的要按相关规定由财务科统一办理,人员调出要及时办理公务卡核销手续。

  5.费用报销的有关规定。

  (1)日常办公用物品、水电原材料购买由本单位询价小组询价后按局有关制度的规定统一购买和使用,并建立入库出库登记制度。①对即买即用的办公物品、水电原材料采取简易出入库方式。即验收人验货后在发票和清单的反面签字即可。②对于大批量采购的办公物品、水电原材料购入时必须填制入库单将货物验收入库,每月(季)财务科凭货物保管人员填制的报销单(附领用人签字的出库单),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后,核减库存物资,列支费用。

  办公物品由局(中心)办公室负责管理;水电维修材料等物品由相关业务科室负责管理。

  (2)需经政府采购的项目开支,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凡政府采购项目先由经办的局职能科室或局属二级单位提出采购计划,经分管副局长或中心主任审核同意报分管财务工作的副局长审批,送财务科上报采购计划,经市采购办批准下达采购计划函后,方能实施采购。大宗采购、大型维修项目,由局相关业务科室或局属单位提出采购或招标方案,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实施。大型维修项目严禁化整分零,大型维修项目预算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中介组织评审。所有招标、采购方案局内审人员全程监督。

  (3)零星维修和服务费用开支因单次金额小可按同类项目累计批次金额上报政府采购计划,但结算实行一事一结。事先确定三家以上协议商,每次维修项目从协议商家中产生,协议商的选择按“议事决策机制”确定,并在局长办公会上进行通报。

  (4)因公出差费用。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的具体标准,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荆门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荆财行规〔2014〕162号)及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荆财行发〔2016〕18号)和关于印发《荆门市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相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荆财行发〔2016〕319号)文件执行。

  (5)工会经费实行专户专款专用。严格按照省总工会《湖北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实施意见》(鄂工发〔2015年〕2号)规定执行。财务科每月按全部会员工资总额1%提取工会经费,及时向工会专户拨付工会经费。

  (6)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是指与车辆活动有关的费用,包括:车辆维修、保养、加油、保险、装饰费、过路费、停车费等。车辆实行卡式加油、定点维修保养、定点保险。车辆管理单位要建立单车管理使用台账,实行单车核算,建立一车一账管理制度。修理费结算时须附维修审批单、修理结算清单,车辆装饰费用结算时须附装饰审批单及清单。

  (7)公务接待按《荆门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荆办发〔2014〕2号)和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明确省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内部掌握标准的通知》(鄂财行发〔2015〕67号)规定执行。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接待费报销应当“五单”齐全,即派出单位公函原件、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公务接待清单、发票、点菜单。严控接待标准和陪客人数,不得同城吃请,严禁私客公请、严禁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土特产等。

  (8)商务接待按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商务接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财行发〔2015〕75号)和市财政局、市招商局关于印发《荆门市市直招商引资专项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荆财商规〔2017〕1号)执行。

  (9)会议费开支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荆门市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荆财行规〔2014〕163号)执行。

  五、政府采购管理

  (一)严格执行年度采购预算。根据市财政部门批复年度采购预算安排政府采购计划。

  (二)成立局采购询价小组。采购询价小组由局(中心)办公室、财务科、内审人员、业务科室人员组成。

  (三)加强对政府采购的内部控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资产管理、财会、内审人员等科室或人员要各负其责,严格执行采购法规和制度。

  (四)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由指定的科室或专人对所购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证明。

  (五)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的记录管理。建立采购台账,妥善保管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政府采购业务相关资料。

  六、资产管理

  (一)货币资金管理。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1.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严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3.按照规定应当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应当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4.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不得出借账户。

  5.加强货币资金的核查控制。局内审人员或不办理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应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盘点出纳的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二)实物资产的管理。明确局机关各科室及两个中心的职责权限,强化对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关键环节的管控。

  1.对全局资产实施归口管理。明确资产使用和保管的责任人,落实资产使用人在资产管理中的责任。

  2.建立资产台账和资产卡片。局国有资产管理科负责对全局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负责实物资产管理的科室要建立健全资产台账,及时记录实物资产的增减变化情况。局办公室负责对局机关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后勤中心经营科负责对经营资产的实物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后勤中心固定资产实物管理;保障中心综合科负责对本单位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局系统所有资产由财务科监管,局机关和局属各单位在每年年底要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并与财务科对账,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三)无形资产管理。局目前使用的无形资产有财会软件、收费软件、人事管理软件等,相关科室应对各自使用的软件及时进行维护。

  (四)对局系统资产处置严格按照《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执行。

  七、建设项目内部管理

  (一)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议事决策机制,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决策过程及各方面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与相关资料一同妥善归档保管。

  (二)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审核机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预算、竣工决算报告等应当由单位基建科、财务科、单位聘用律师等相关工作人员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出具评审意见。

  (三)局组织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本单位应当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确保标底的编制、评标等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四)要对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超批复内容使用资金。财务科应当加强与基建科、建设项目承建单位的沟通,准确掌握建设进度,加强价款支付审核,按照规定办理价款结算。

  (五)基建管理人员加强对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做好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六)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工程投资的最高限额,如有调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单位建设项目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七)建设项目竣工后,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并根据批复的竣工决算和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等工作。

  八、监督管理

  (一)财务科负责对财务支出票据和会计事项的监管。

  (二)局内审人员负责对全局财务会计工作进行内审。局机关和局属二级单位的招标、政府采购项目局内审人员应事前、事中、事后全程跟踪监督。

  (三)积极配合财政、审计、政府采购等业务主管部门例行的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以及政府采购、会计业务等执法检查。

  (四)自觉接受市纪委派驻市政府办公室纪检组监督。各项开支严格按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公开透明,每逢大额开支项目及时向纪检组报告接受监督。

  九、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各项规定执行。

  (一)合同归口管理。局(中心)办公室是合同归口管理科室。财务科与合同归口管理的办公室要加强沟通协调,把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结合。

  (二)合同订立管理。明确合同订立的范围和条件,对于影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分管领导、内审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财务人员、单位聘用律师等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并妥善保管。

  (三)合同履行的管理。业务科室应当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及时办理价款结算。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或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按时履行的,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对合同履行中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等应当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进行。

  (四)合同纠纷的管理。合同发生纠纷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协商谈判。合同纠纷协商一致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向及时向局领导和中心主任报告,并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五)合同归档管理。局(中心)办公室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实行对合同的全过程管理。与单位经济活动相关的合同应当同时提交财务部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十、其他管理

  (一)单位大额债务的举借和偿还要进行充分论证,由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大额债务的举借和偿还财务入账要有协议、合同和会议纪要等作为附件。财务科要加强债务的对账和检查控制,定期与债权人核对债务余额,进行债务清理,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

  (二)凡调出人员个人使用和保管的集体财物,应先办理移交手续,并与财务科结清账款,人事科方可为其办理调动手续。

  本管理办法由2017年8月3日起执行,原局财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7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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